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以及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不动产具有自然特性和社会经济特性。自然特性包括不可移动性、个别性、耐久性和数量有限性。社会经济特性体现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不动产景气循环经济关系的特性,包括价值量大、用途多样性、涉及广泛性、权益受限性、难以变现性和保值增值性。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某些情形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包括尚未登记的不动产初次申请登记、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法律文书或政府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不动产灭失或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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