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和非法限制。
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的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承包权归属农户,经营权归属经营者。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地位坚持不变。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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