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维修基金是购房者需要交纳的一项费用,不同地区的政策可能存在差异。按照标准,多层住宅(七层以下,不带电梯)需要交存58元/平方米,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带电梯)及小高层(十二层以下)需要交存66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十二层以上)需要交存118元/平方米。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对专用房屋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人。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在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的维修基金部分。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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