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那么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承租方需要腾退房屋,租赁房屋需要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需要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扣租金等。如果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需要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如果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将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房屋用途主要分为住宅、办公、工商业、仓库等,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权用途决定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使用的具体用途。例如商业用房,只要其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商业,并按商业建筑的要求建设,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其就是商业类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场、饭店、歌舞厅等,房屋的商业用途并不必然可以作为商业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使用,因为具体用途还取决于许多房屋以外的因素,如公安、卫生、消防、城管等部门对某些生产、经营活动在某些区域的限制或特殊要求。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其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时间另找房屋租赁或者熟悉和适应房屋的新所有者;并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赁房屋将要出卖,并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条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房屋承租人利益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