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小区有业主委员会,那么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如果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开发商已经聘请了相关的物业管理企业,就应该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其中约定期限。但是,如果在这个合同的约定期限未满时,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那么之前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该终止。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那么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需要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从上述条例从字面上来理解,似乎业主委会无权更换物业,只能由全体的业主来行使这项权利。
更换物业公司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首先,业主委员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前提条件是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会议上讨论更换物业公司的事宜。其次,需要获得小区三分之二业主的投票同意更换物业公司。然后,需要向居委会、房管局报告更换物业公司事宜,并取得他们的同意支持后续的工作。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在老物业公司与新物业公司交接的时候,很多时候,并不是很配合的,甚至有的时候会发生冲突事件。接着,需要向老物业公司沟通,解除服务协议(最好让居委会和房管局的同志共同参与),双方交接财务、账务、工程方面的内容。协商好新物业进场前,是由老物业公司代管还是由业主自管,或者居委会代管。因为新物业公司进场前,有一段空白期,小区的运行还需要处理。然后,需要进行新物业公司的招标,并向房管局等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业主大会决议、招标邀请书、公告书、招标文件等。具体的也可以到房管局,让房管局指导操作。接着,新物业公司竞标、路演,最终选定中标公司。业主与新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一定要明确好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新民法典颁布之后,对人防车位租赁、公共部位的收益、月度或者季度的收支公布、以及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内容,要明确好。最后,新物业公司和老物业公司进行交接(新旧物业公司交接,往往是不顺利的。因为事情杂乱,并且不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所以在选择新物业公司的时候,新物业公司对处理新老物业公司交接的能力也是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