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证是指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对房产交易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证明的一种法律行为。房产公证需要提交一些必要的材料,包括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证明、涉及房地产预售、销售的许可证、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所有权证明以及涉及房地产担保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包括自然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法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如果涉及房地产开发,还需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国家有关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如果涉及房地产预售、销售,还需要提交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等。如果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还需要提交房地产所有权证明。如果涉及房地产担保,还需要提交房地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在提交完以上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有关的申请表格。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人员会核对有关信息,这时当事人需要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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