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拆迁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首先,相关的拆迁文件必须齐全,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其次,需要有《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现公布),在30日内进行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人需要委托评估,发送评估报告及通知,评估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此外,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包括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同时,要做好宣传/讲解政策,遵守国务院305号令和辽宁省145号。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如果未达成协议,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受理裁决先期工作,调解/听证(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价格)。下达房屋拆迁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拆迁需要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拆迁人的安置意见、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给被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安置周转用房权属证明和补偿资金提存证明、关于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的请示。最后,县政府下达限期迁出决定书(15天)。迁户口的一般流程为: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需要有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的相应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并向原常住地办理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件后,注销原有户口。办理迁出户口手续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学生集体户口转入居民户口的证明、办理城区农业户口迁出,需要持迁入地的街、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受户口证明。办理迁入户口手续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迁入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准迁入证明、因出国、入伍、失踪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的,应当出示相应证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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