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是否必须公证?

房屋继承是否必须公证?

房产继承不再需要公证,根据司法部发布的通知,废止了《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意味着房屋遗产继承中的“公证”环节已不再成为必需。如果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动产需要申请登记,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房产继承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被继承人身份证明和死亡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回乡证、台胞证)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因病死亡的提供医院的死亡证明、交通事故死亡的提供交警大队出具的死亡证明等、在家死亡的提供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遗体火化证明原件。

2. 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已婚的结婚证、离婚的离婚证原件、未婚、丧偶后未再婚的,提供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出具的未婚证明、结婚证和未再婚证明。

3. 全部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户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当地派出所或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如果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户籍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应提供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4. 被继承人遗留的房产证原件。

5.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继承人亲自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或居住地公证机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的,须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房产继承公证程序需要先联系房产所在地公证处进行预约,所有的继承人均需到场,如果是国外或者外地的继承人无法到场的,公证委托当地亲友代为办理。房产继承公证一般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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