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是不能买卖的,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根据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如果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如果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如果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必须满足必要的条件,如土地拥有者和购买者的户口都是当地户口。根据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如果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集体土地所有权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如果国家需要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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