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顺序是先配偶、子女、父母,然后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才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一顺序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要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还需要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还需要提供遗嘱的证明。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需要亲自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或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声明书。如果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需要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裁定书。还需要提供其他有关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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