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出让和土地转让是两种不同的土地交易形式。首先,它们的主体性质不同。出让主体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方可予以具体实施;而转让主体指的是取得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次,交易市场的形式也不同。出让的范围比较大,其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而转让的范围是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两者有其差异。再次,其转移的条件与发生的程序也不同。出让转移的条件是无限制,一方签订出让的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理证件;而转让转移的条件是有限制的,转让的程序是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的手续,缴纳一定的税费,才能登记过户的。最后,费用也不同。出让涉及的费用主要是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证费;转让涉及的费用主要是一些税费。
土地出让有三种种类。第一种是招标。招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其优点是可以就综合指标对投标者进行衡量,比较全面且操作程序规范,但其存在不完全竞争,不利于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缺点。第二种是拍卖。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其优点是引进了竞争机制,规避了大量人为影响因素,但这种方式盲目竞拍和追求高价,导致后续开发能力低。第三种是挂牌。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其优点是可增强土地供应的计划性,有利于土地市场有序发展,但挂牌耗时长,设定条件多,缺乏社会公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