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土地流出申请,填写流转申请书,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报送给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备案。
2、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向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土地流入申请,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办理相关手续备案。
3、流出方的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进行,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4、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5、流转价格评估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流转面积较大的,可由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6、信息发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
7、自愿协商县、乡(镇)土地流转服组织作为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土地流转双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8、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
9、鉴证、归档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乡(镇)鉴证。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合同文本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乡(镇)、县归档备案。
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在建造自用的办公楼等情况下,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核算,在建造期间的摊销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建成后计入当期损益。商誉是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因此,土地使用权被列示为无形资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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