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身份证明包括自然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法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涉及房地产开发的需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3、涉及房地产预售、销售的需要提交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等。
4、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需要提交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5、涉及房地产担保的需要提交房地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可以避免很多风险,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房产公证内容包括房产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继承公证、赠与公证、侵害协议公证、拆迁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港澳台房产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继承、赠与房产、遗嘱处分房产、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办理公证,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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