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安置房买卖可以做公证,但首先要审查回迁房的真实性。真实性包括回迁房是否存在,是否是小产权房屋,以及审查出卖人的身份信息,出卖人是否具有回迁协议,回迁协议是否真实等。还要注意该房产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或抵押等限制情况。
其次,购买回迁房应尽量分期付款或将房款提存给公证处,等房产证办下来后由公证处支付房款。签订以产权过户时支付房款的附期限买卖合同对购买人比较有利。
办理房产公证的好处有两点。第一,公证可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真实性。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包括行为确系行为人所为和行为人所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房产交易中,交易人亲自实施交易行为基本上没有问题,即使出现问题也容易被发现和纠正。问题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为基于其对交易物的错误认识所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和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属可撤销民事行为。房产交易中购房人基于房产商不真实的宣传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受让人因对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均不为真实意思表示。而公证可通过严格、详细的询问、告知、审查程序和证据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诚实、详尽地交流相关情况,全面、具体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能有效地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第二,公证可确保房产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房产交易涉及的法律较多,其行为不仅为专门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范,同时也为我国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调整。确保房产交易行为合法,难度最大的是保证交易行为不与任何法律规定相抵触。而绝大多数交易人不可能具有这样高的法律水平。公证作为房产交易的必经程序,让具有全面掌握并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能力的专业法律人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查,可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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