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违章建筑拆除问题

如何解决违章建筑拆除问题

违章建筑拆除的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决定和送达。在调查中,调查人员需出示证件,且不少于两人。决定程序中,执法人员需告知事实理由,并听取陈述、申辩。如果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则无效。送达程序中,执法机关需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房屋的拆除,可以申请听证,且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救济。

在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时,不予补偿。但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及对违法建设的处理结果不满,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程序未完结前,不能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在征收决定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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