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方便可以预收物业费,但是不能预收一年的物业费,具体可以预收多久的物业费根据当地的规定确定。例如南京就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性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新房的物业费缴纳是按照业主收房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计算。收房日期的确定则还有不同的情况,一种情况是业主在物业公司规定的日期内按时收房,双方不存在争议。另一种情况是业主没有在物业公司规定的日期内收房。如果属于业主故意拖延或者其他问题,则物业费起缴时间以物业公司此前规定的收房日期算。拖延期间的物业费在业主最后收房时也必须一起补交。如果属于物业方由于房屋质量等问题让业主无法收房,物业公司必须将房屋修缮至可以达到交房条件时,才能开始收取物业费。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常规性的公共服务包括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环境卫生的管理、绿化管理、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车辆道路管理和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包括日常生活类、商业服务类、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金融服务类、经纪代理中介服务和社会福利类。委托性的特约服务则是由业主自行选择是否需要。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商原因未按时交给业主的物业,物业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自开发商交付给业主起,物业费由业主交纳,且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一般交付指是指物业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开发商向业主送达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满1个月后。
一般物业费收取时间通常由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或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般物业管理费交纳的起点以购房人验收房屋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如果开发商发出入住通知书后,购房人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收楼的,物业管理费可以从发出入住通知书一个月后开始计算。如果业主与开发商、物管公司对于收取物业费的时间出现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小区所属地区的房管局物管科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