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受理
登记机关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则不予受理;如果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则予以受理,并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三、审核
登记机关会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则驳回转移登记申请:
1.房地产权利状况不明确;
2.申请文件不真实、齐全或有效。
四、登记
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五、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六、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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