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区维修基金的管理是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监督设立的,而具体的管理和使用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来代为完成。当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被划转到业委会手中,由业委会来行使管理权利。业主委员会需要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本物业维修基金专用账户,并将账户情况报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账户是该物业范围内业主缴纳的全部维修基金的情况,只能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比例,一般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不同地区的维修资金收取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在商品房销售进行的时候,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需要按照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共维修基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是: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而对于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竣工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不带电梯)为每平方米50元,高层住宅(含带电梯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70元,需要由业主交存到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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