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可以进行公证,公证机构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赠与公证的办理地点是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如果是赠与不动产,则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如果赠与物为共有财产,则需要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如果赠与物为集体所有,则需要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如果赠与物为全民所有,则需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采用公示公信主义,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权属的凭证,只有购房合同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从法律上讲,房屋的所有权还没有发生法律上的实际转移,严格意义上讲,当事人是不可以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的。
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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