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规划面积标准解析

农村宅基地规划面积标准解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不同地区的标准也会有所差别。一般来说,小户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大户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具体来看,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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