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房屋都可以落户,商业用地的房屋、原房主户口未迁出的二手房、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房屋、违建房屋、小产权房、查封房、抵押房等房屋都不能落户。
如果想要落户,申请人需要向购房所在地的受理单位申请,填写《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表》。受理单位会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当地公安分局。
公安分局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受理单位会在接到审批决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获得批准,可以到市公安局户政科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入户地受理单位办理买房入户手续。
如果是外籍迁入,外户籍人员在本地务工经商,主城区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满3年,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在主城区入户需要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购房者可以持有如下证明材料到居住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购房者本人的书面申请;购房者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按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贷款购买,需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购房者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居住的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者本人与所在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书》或《聘用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配偶随迁的,需《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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