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产权到期后,如果业主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土地使用权将被国家无偿收回,建筑物也将被拆除,业主将得到相应的补偿。不过,业主也可以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联名提出申请并补交土地出让金,价格应低于同类土地出让金的市场价。
要进行房地产登记,有以下几种方式:
1. 总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一次性、统一、全面的产权登记,也称为静态登记。
2. 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所有权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的登记,一般为首次取得所有权的登记。
3. 设立登记:指他物权产生于既有权利,是原权利人设立的结果,因此称为设立登记。
4. 转移登记:也称为动态登记,是指在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等法律行为而变更时进行的登记。原权利人和新权利人必须办理转移登记。
5. 变更登记:指房屋在进行总登记后,发生翻建、扩建、拆除等变化而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的意义在于及时公示房屋的变动情况,核实并公开产权人的权利范围,修正、补充原先的房屋户籍资料。产权人应当领取新的房屋产权证书。
6. 注销登记:又称涂销登记,是指房产权利因抛弃、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申请房产登记机关作出原登记权利不复存在的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原登记人,也可以是其他受益人。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