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是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管理的。根据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包括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维护农民的权益,坚持“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坚持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原则,以及坚持保护耕地重点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
土地流转的特点包括流转速度加快,渐具规模,流转类型多样,比例不均,流转行为欠规范,缺少管理,以及部分耕地被非农业化,有极少量的非法流转行为存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流转合同最长期限是三十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土地流转方式包括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流转行为应该规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农民的权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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