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安置房买卖可以进行公证手续。只有经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才能发生效力,否则无效。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对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这种类型。虽然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证影响,但公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据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采用。
安置房买卖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核实身份:购买者需要出示身份证原件、《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及《选房顺序号单》原件。如果是被征收人的委托人,则需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委托书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选房顺序号单》的原件;如果是被征收人的合法继承人,需要出示被继承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继承财产的相关证明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及《选房顺序号单》原件。
2、选房确认:按选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呼叫姓名,被呼叫到的人在现场进行选房,购买者按应享受的面积,选取安置房后,在房号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3、公证公示:选房过程将由公证处派员进行公证,确保整个过程公开、公正、透明,并及时进行公示,对选房过程进行监督和公开报道。
4、结算领房:购买者凭房号确认单、选房确认审批表,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在10日内到资金结算组办理房屋差价款结算手续,并领取领房单,凭领房单到所属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领取安置房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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