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根据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则。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其次是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应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或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分配给女方,以照顾女方的利益。
第三是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分割生活资料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应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第四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最后是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效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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