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可分立原则下,农村土地流转需要遵循一定程序。首先,信息员登记农户自愿流转土地的情况,并向流转土地农户发放并填写《农村土地流出意向登记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流出、流入信息进行分类并存档。其次,建立信息库,包括农户在村填写签字确认的《农村土地流出意向登记表》、农户直接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登记、村民小组、土地流转合作社集中将对外招租的土地、村集体将对外发包的“四荒”地、堰塘等。然后,发布信息,定期和不定期地在土地流转信息发布栏、政府网站或其它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上发布土地流转相关信息。接着,农户和经营主体可以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土地流转信息平台查询流转信息。有流转意向的双方当事人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洽谈,并作好详细记载。在流转双方洽谈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供流转合同,指导双方填写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合同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发包方各执一份。转让合同必须由承包农户书面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提交的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并在流转服务中心备案。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的,应当及时登记到《土地流转台账》,并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登记好土地流转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原属于家庭承包性质的土地的,不得超过三十年减去已承包期限,如原为非家庭承包土地的,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减去已承包期限,此不受三十年限制。另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流转的年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