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如果买房者催告开发商交付房屋或者催告买房者支付购房款后,经过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仍未履行,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不适用此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则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超过期限不行使,则解除权消失。
如果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购房者可以提出退房要求。开发商应承担退房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但是,如果因购房者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者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等原因退房,则开发商无需承担责任。
购房者提出退房后,开发商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房款并终止合同。如果超过15日,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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