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出售的房屋也可以被查封,但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如果被执行人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售给第三方,第三方已经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如果第三方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第三方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在房产买卖过程中,如果法院对涉案房产进行查封,买受人可以提出异议。二手房买卖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一种普遍交易方式,但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买受人未能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当涉案房产变更登记前,作为执行标的被法院依法查封、冻结后,买受人对诉争房产就存在诉讼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类情形有了明确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房屋产权异议,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此外,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排除执行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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