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建设用地指的是所有权归国家的土地,用于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等。
建设单位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方可使用土地。
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划拨范围。
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使用权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如需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时,可以在使用期满之前向相关部门申请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期也可以提前申请续期,具体根据个人需求而定。申请续期时需携带使用权证和相关证明,否则无法重新办理新的使用权证。
如果在相关期限之后,国家未收回房屋或未收到拆迁通知,可以前往相关部门申请续期。70年产权可续70年,50年产权可续50年,40年产权只可续40年,具体根据所购用地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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