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将被收回。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县人民政府可以批准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内地使用权:
1、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除特殊情况外。
2、报批宅基地容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
3、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
4、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5、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宅基地年限分为两种: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有年限,不超过七十年;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无年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体获得的。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任何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都是有时间期限的,开发商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有偿方式获得的仅是这块地有时间期限的使用权。一旦土地使用期满,国家将收回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效期为两年,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动工兴建,否则将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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