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收益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受到损失,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如果承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承租人逾期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的条件是: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没有正当理由。承租人主张的何种理由方能构成“正当理由”,不应当做出一个严格的标准,应视当事人自身的状况而依诚信原则为判断。例如,如果承租人因失业而无法支付房屋租金,虽然并非不能借债以偿还租金,但由于过于困难,因此认为其无正当理由,而强制支付租金,否则解除合同,实际上是落井下石,不值得提倡。
出租人已经另行定出合理期限,但在该期限内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然而,定出合理期限不是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必要前提,因为法律规定是以“可以”表述的,说明出租人对此有选择权,因此也可以不定出期限而直接要求承租人支付。
前述解除理由均为法定理由,出租人事先不必另行通知或定出延缓期限,即可直接解除合同,不论是定期合同还是不定期合同,对此均无影响。而且这种解除对出租人一方而言,是一种权利,出租人既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承租人无权干涉和主张。
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指在出租合同中,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的人,以及享有对租赁财产使用权并需要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人。一般来说,出租人应该是租赁物的所有人,而承租人也被称为承租方,租住房屋的人也被称为房客。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