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公共服务合同,如果物业无作为,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但如果业主要以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为由进行抗辩,需拿出证据证实。此外,物业不作为也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但可以成为物业服务企业减收相应服务费用的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业主可以拒绝交纳物业费。例如,如果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但是,如果房屋已经交付,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有关的物业管理费也理应交纳,因为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有许多物业服务均已提供。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所以说,如果原业主不缴纳的话,物业使用人就需要缴纳物业费。如果开发商在进行房屋交付时未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或者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开发商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业主可以拒收房屋,物业费用也不产生。
如果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交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征得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如果物业公司确实占用了公用区域或设备,但收益是拿来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了,业主一样不能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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