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接受遗赠后,必须办理过户手续,但是遗赠协议只有在遗赠人去世后才能生效。过户手续也只能在遗赠人去世后办理。一旦办理过户手续,接受遗赠的人就成为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房产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办理过户登记。第一种是公证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以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第二种是诉讼继承,如果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可以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申请人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第三种是其他继承,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遗赠房产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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