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例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以及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等。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那么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时,需要注意以下因素。首先,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或口头约定,并且双方没有争议,那么在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是无效的。其次,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如果差额悬殊,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第三,如果一方主张某些财产为个人财产,那么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第四,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第五,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第六,如果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第七,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最后,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方式;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