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离婚之前的时间段。在这段时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除非有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夫妻一方想要处分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这些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理解和遵守。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中,夫妻应该平等协商,尊重彼此的意愿,共同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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