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能否买卖执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唯一住房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大平米房子,法院也可以执行。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唯一住房可以执行的情形包括:针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对被执行人保障力度相对较大;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者被执行人名下本来有多套房产,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那么就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债务履行。在北京等大城市,提供符合条件的居住房屋客观上存在较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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