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是在夫妻离婚或者亲属去世后,需要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处理。在进行房产分割时,需要遵循一些原则。
首先,房产分割的原则是男女平等。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分割权,无论其来源与贡献大小,都应进行平等分割。其次,要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原则,同时也要兼顾婚姻主体的特定情形。
在进行房产分割时,还需要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房产的时候要在不损害其效用与价值的前提下,要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不管哪方存在过错,都应该将房产判决给有经营能力的一方。
房产分割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变价分割,也就是双方都不主张取得共有财产时,可以将共有财产拍卖、变卖,然后对取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双方再取得自己应得的份额。另一种方法是作价补偿,也就是一方主张共有财产,一主不主张共有财产,取得财产的一方要给另一方等于另一半价值的补偿。
如果夫妻双方都主张且情况相当的时候,可以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竞价,出价高者获得财产。另外,还可以采用共有方法,各继承人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共有。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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