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再进行拆迁是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征收房屋时,必须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这是相关行政部门实施拆迁行为的前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的性质。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具有公益性和超越民事法律规则的特点。签订过程中,行政机关享有特权,市县人民政府单方面作出征收决定,达不成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单方面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协议的范围、内容、补偿标准等许多内容不适用民事法律规则,仅适用《征收条例》及相关行政法法规范的规则。因此,该类协议应当属于行政合同的性质。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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