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转租和承租权转让是两种不同的租赁行为。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由承租人作为转租的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转租合同。承租权转让则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即二房东与大房东的本租合同解除,由受让承租权的第三人与大房东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
这两种租赁行为的区别在于,转租标的是房屋等租赁物,转租通过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实现,在租赁物上再设立一个新的租赁权;而承租权转让标的为租赁权,即原承租人将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其地位,原有的租赁合同关系仍旧存续,并未产生一个新的租赁合同关系。
在转租中,转租合同对于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即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或解除,转租合同约定的租期最后时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而在承租权转让中,由于承租人退出本租合同,第三人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时,可以不受已经终止的本租合同的约束,重新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无论是转租还是承租权转让,都需要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但是,两者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后果不同。在转租中,出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而在承租权转让中,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则为其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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