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都不能因价格高低而无故反悔,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进行交付。但是,如果出售方在房屋质量问题上存在欺诈、隐瞒行为或者在合同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购买方可以要求重新议定价格,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然而,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拥有权的转移必须在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登记过户,房屋买卖合同就无法生效,也就无法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经实际交付也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家已经收取了房价款,将房屋交付给买家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房屋买卖合同还有其他相关规定。首先,房屋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要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其次,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必须经过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能发生转移,如果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会发生权利转移效果。此外,出售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最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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