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后,根据被拆迁户选择的补偿方式不同,一般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迁建安置补偿和货币补偿或房屋补偿。如果选择了迁建安置方式,那么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如果选择了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那么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包括: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但是,以下六种情况不符合农民新申请宅基地的要求: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户口已迁出的;年龄未满十八岁的;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包括以下步骤: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审核合格的,经村内民主程序同意后,在村内张榜公示七天;村内公示无异议的,持村委会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向街镇提出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表》;街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出具《农村住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农村宅基地四至范围确认表;填写四邻签字协议书;街镇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报送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局分别进行现场勘查;经会审合格的,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局分别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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