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规定,购买商品房后,如果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经核验确实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问题,购买人有权退房。如果购买人因此遭受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在保修期内,如果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如果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如果买房人需要退房,可以通过挂号信、传真或者电话的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责任导致退房,开发商应当承担退房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等。如果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的赔偿标准,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足弥补损失,可以另行要求赔偿。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等原因导致退房,开发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买房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开发商应当退还买房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买房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在所述手续或者文件尚未签订前,开发商应当代替买房人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与利息。开发商应当在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房人,并且办理完毕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如果无法办理完成前述内容,自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后第16日至买房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开发商应当每天向买房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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