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合同是否需要进行公证?

房屋赠与合同是否需要进行公证?

房屋赠与合同一般不需要公证,因为公证与其效力无关。房屋赠与协议自成立时生效,但其生效条件应是办理不动产登记。公证的作用只是增强约束力,使赠与人不能随意行使任意撤销权而已。

在离婚时赠与的房产是否可以收回的问题上,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的合同,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房屋给孩子的义务。

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但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当有所限制,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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