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损坏是由租房者造成的,那么维修责任应由租房者承担。但如果是因为房东没有及时修复房屋,未能履行检查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倒塌或其他破坏性事故,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房东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房屋损坏是由自然损坏或本身就有问题导致的,那么房东应该负责维修。
对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属设备,双方也可以约定由谁来负责维修。
房东的义务包括:
1.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除公有住房外,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
2.给付义务,即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权利,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以及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3.在房屋租赁期间,如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须征询承租人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4.附随义务,包括告知义务、协作、照顾和保护义务等。如果房东违反附随义务,导致承租人及与之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遭到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对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护义务。
5.租赁期间,如需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6.瑕疵担保,包括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前者担保权利不存在任何不足与缺陷,不会有任何人向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后者担保标的物在价值、效能或质量方面无缺陷。
7.房屋出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并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每逾期一日要支付不超过月租金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还得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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