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登记之前,夫妻双方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例如婚前取得的劳动报酬、投资经营所得受益、接受他人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财产本身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不予分割,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一方婚前购买了房产,那么这个房产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但是,如果双方约定该财产归共同所有,或者约定该房产分割方案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如果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如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总之,婚前财产在离婚时不会被分割,但是如果双方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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