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其中第76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的处理方式:
1.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准许;
2.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在离婚房产分割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或口头约定且无争议的,应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 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补足。
3. 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分,但可能因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 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 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少分或不分,但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先就离婚案件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8. 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方式;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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