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证必须在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不能在异地进行。根据《公证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时,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如果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必须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公证手续呢?首先,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一方为境外人,则买卖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后才能生效。如果有境外人参与,客户必须经过公证才能提交交易核心交易。其次,如果交易双方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只能委托其他人或中介公司代办。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核心一般会要求无法亲自到场的当事人出具公证后的委托书方可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第三,如果境外人购房需要贷款,那么其贷款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生效,只有公证处公证后的贷款合同,交易核心才会受理并办理他项权利证。最后,房产赠与一般要前往交易核心办理产权更改,这时就必须将赠与协议进行公证,赠与公证费是合同总价的2%。
那么,如何进行房产公证呢?首先,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并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他人代理或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其次,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申请会被受理。公证员会就财产协议的内容与当事人进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也会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接着,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最后,如果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