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委托公证的期限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委托卖房之前,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设定一个具体的委托期限,公证在委托期限内都是有效的。如果没有设定期限,该委托公证就一直有效。原则上委托书公证文书没有时效问题。只要公证没有依法撤销,它就是有效的。公证本身没有时效,是随着被公证的对象的存在而存在的。
办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 委托人是夫妻关系的,需提交结婚证、房产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委托人是异地户籍单身人士的,需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能证明其单身的公证书和房产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委托人是离异后单身的,需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房产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若约定不明或在法院调解书中没有涉及处分财产的,可根据公证员要求提交补充证明材料或需前妻(前夫)到场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异地离婚人士需提交离婚证公证书、离婚协议公证书及离婚后未再婚公证书及其复印件。
4. 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书中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收取卖房款,代理人属于委托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的除外(需提交有关证据加以证明)。
5. 委托人就与有关金融机构之间仍然存在抵押贷款关系的房产申办委托卖房公证的,委托书中没有注明在撤销抵押的前提下委托卖房的,不予办理。
6.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房屋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A4复印件一份。
7. 监护人申请办理以处分被监护人所有的房屋内容的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交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以及被监护人的所有监护人对于因此处分被监护人房产但不损害其利益的保证书。
总之,办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较为繁琐,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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