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合同登记应由哪个部门负责

房屋出租合同登记应由哪个部门负责

房屋出租合同需要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时,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租赁合同不需要公证,但双方协商一致的话可以申请公证。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首先,要仔细查看租赁合同内容。其次,要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包括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并在出租前结清。还要明确租赁期限、能否转租、房租支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违约的补偿标准、维修责任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最后,应对提出终止合约的情况做出约定。

那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需要什么资料呢?首先,需要提供房地产权利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其次,出租人、承租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包括单位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个人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如果房屋委托他人代管,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管人身份证明。如果是共有房屋出租,则需要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最后,还需要提供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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