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对于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的定义根据违章程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种是有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即在自己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但该施工建设未取得或超出建设、规划部门的相关审批。另一种是无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因为没有土地使用权,也谈不上后续的审批手续。这种类型的违章建筑,往往会面临被无偿拆除的法律后果。
违章建筑的界定没有国家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
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从表面上看违章建筑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包括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以及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对于这些违章建筑,拆迁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拆除,并根据违章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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